《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國務院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醫學、化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危害因子進行分析和評價,有利于及時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潛在風險隱患,為政府部門更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提供更科學、更有力的支撐,提出的風險防控措施建議能更好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同時正確引導公眾消費。由于風險評估工作代表國家的整體利益,應當由國家層面建立制度。
從國際看,明確風險評估法律地位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歐盟明確了構建歐盟風險分析框架;日本也明確強調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必須基于風險評估等。很多國外農業部門已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如美國農業部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加強各機構之間風險評估計劃和行動的合作與交流,為管理和決策提供統一的科學依據;加拿大農業和農業食品部所屬的食品檢驗署負責風險評估。
從國內看,我國在2006年制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作了規定,分批建立了108家部級風險評估實驗室和149家試驗站。自2011年起,原農業部就正式啟動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項目,重點圍繞糧油作物產品、蔬菜、果品、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產地環境、收貯運環節等十多個領域開展摸底排查和關鍵控制點評估,科學解答了“風險有沒有”“風險在哪里”“風險有多大”“風險如何管控”等問題,成功轉化了一批標準,形成了一批農業生產規程和管控指南,產出了一批科普文章,取得了一批高質量成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監管、生產指導、標準制定、進出口貿易、消費引導及應急處置等提供了有力支撐。
轉載自農業農村部